【大学生实习受伤 单位赔偿5万余元】 新华网南京4月18日电(采访人员王骏勇)一大学生被学校安排到企业从事工作实习 , 不慎受伤造成手指骨折 , 学生、学校、实习单位谁该承担责任?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日前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 由实习单位赔偿实习学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5万元 。
南京一大学生戴某被学校安排到无锡一企业进行工作实习 , 戴某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割伤了手指 , 送到医院后 , 被诊断为小指、无名指粉碎性骨折 。 因为协商赔偿事宜与学校、实习单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 无奈之下 , 戴某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实习单位告上了法庭 , 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费用合计10余万元 。
案件审理过程中 , 学校辩称 , 戴某虽然是该校的学生 , 但发生事故是在企业正常的实习期间 , 学校已经尽到了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 , 且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也签订了协议 , 戴某受伤时是在为单位干活 , 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 实习单位则认为 , 其同意赔偿 , 只是多次与原告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
滨湖法院查明事实后 , 召集三方进行调解 , 最终达成协议 , 由实习单位赔偿戴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5万元 。
法官提醒 , 在司法实践中 , 实习生损害赔偿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 , 涉及在校学生及其家长、学校和实习单位多方 。 如果处理不当 , 不仅学生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 还影响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指标 。 因此 , 应规范在校学生的实习活动 , 同时严格企业生产安全管理 。 一旦发生此类损害事件 , 双方当事人还是应当依法处理、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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