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政府层面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EPC的发展虽处于全面推进阶段,但与之匹配的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现行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能够适应于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管理规范、管理标准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不足 。
同时,在金融保障制度、工程保险机制、工程担保机制、建筑市场信用机制更是存在不完善情况 。难以为EPC模式的实践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
(2)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协调性差
工程企业按照涉及的专业归属不同政府管理部门管理,不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执行标准存在差异,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协调性差、政府同一部门下的法律规范欠缺统一规范,并且还有很多自相矛盾之处 。
4.2建设单位层面
(1)建设单位对EPC模式存在认识误区
一部分建设单位对EPC模式的认可度低、操作不规范,认为EPC模式削弱了其对项目的控制权力,受传统模式的影响,对总承包商具体工作过分干预 。
另一部分建设单位利用在合同拟定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为减少自身的风险,不加区别、不考虑风险合理分摊地将一切风险纳入承包的范围之内,这些都为项目的成功实施增加了成本、工期、质量、安全等多方面的风险,这都是建设单位对EPC总承包模式存在的一些错误认识 。
(2)建设单位缺少专业的项目管理人才
建设单位对EPC总承包模式缺乏全面的了解和认识,缺乏对EPC总承包管理模式相关程序标准、程序、法律法规等的掌握,对整个EPC项目缺乏整体的把控,在合同签署阶段容易产生分歧,对后期项目实施带来风险 。
4.3总承包单位层面
(1)工程总承包内部制度不完善
EPC总承包模式下,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实际EPC工程总承包联合体内的设计、施工更像是合作关系,为了中标而组成的临时联合体,因为各自能力强弱不同,无论设计、施工哪一方主导都存在自身业务能力欠缺,总承包企业总体综合能力欠缺,在资源整合、管理理念、组织框架和分包管理制度等都存在缺陷和短板 。
(2)缺乏复合型管理人才
我国工程总承包的整体人才建设相对落后,既懂设计,又懂采购与施工以及项目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较少,成本意识差、相关知识认识缺乏,对系统了解不够,往往造成项目风险变大等被动局面 。
(3)工程总承包商存在较大合同风险
EPC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即形成一份合同关系,业主直接管理对象减少,协调的工作量相应减少,但总承包商的履约风险很高,管控和履约风险过于集中,签订的合同中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可变因素或风险没有进行认真分析与预判,总承包单位又缺乏较强的风险控制意识和处理能力,也加大了项目风险 。
(4)工程总承包商能力欠缺
在现行的EPC总承包项目中,大多数EPC承包商功能或资质一般比较单一,不具备全部资质,传统设计、施工单位,在自身专业方面各自都具备较强能力,但从项目整体把控角度来看,都缺乏实施EPC总承包模式的能力,无法做到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不能发挥EPC总承包模式应有的优势 。
4.4.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缺乏信任
EPC项目为发承包双方提供了自由发挥的空间,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缺乏信任,受传统建设模式的影响,建设单位担心总承包商为谋取最大利益而降低项目质量,本应由承包商完成的工作也要介入实施 。
在这样的情形下,工程总承包商虽然承担了EPC的责任,但并没有享受到EPC的利益,没有形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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