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既无聊又冷门的文章,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房产拍卖的法律分析】(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 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国有划拨土地可以处置 , 但有上述处置条件)
4.参考案例:
案例1:中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富华酒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中法执恢字第13号
认为 , “由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是位于中山市富华道的房地产 , 该部分房地产因涉及划拨土地问题需与中山市人民政府协调而暂无法处理 。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 , 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 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 裁定如下:本院(2013)中中法执恢字第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 (土地管理部门不同意对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处理 , 则处理可能性较小)
案例2: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湛江市伟科投资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城区经济发展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执异69号
认为 , “异议人名下的涉案房地产中的国用(1995)00000××号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 , 依照相关规定 , 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依法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函征询其对该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意见 。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在复函中并未禁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处置 , 而是说明因上述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用地 , 成交后应由买受人依照相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 , 方可办理土地登记 。 故异议人所称本院在处置涉案房地产时并未履行向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报批并经同意处置 , 执行存在程序错误 , 无事实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综上 , 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对其异议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 (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对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处理 , 则处理可能性较大)
案例3:刘定林、梅启虹与日照市宏达实业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执恢字第1号
认为 ,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 被执行人共履行执行款2万元 , 尚欠本金71973元及相应利息 。 经查 , 被执行人已歇业 , 其地上房产因他案已被处置 , 其名下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 暂不宜处置 , 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 根据《日照市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 本院为两申请执行人申请了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 , 并于2015年2月10日将该救助款5万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 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 ”(可能存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分别处理的情况)
5.结论:
a.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 , 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 。 但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 , 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 , 可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不得转让) 。
b.参考相关案例 , 若推进国有划拨房产拍卖 , 可能需支付土地出让金、支付税费 , 办理土地登记过户手续等 , 具体以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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