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既无聊又冷门的文章,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房产拍卖的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既无聊又冷门的文章,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房产拍卖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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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既无聊又冷门的文章,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房产拍卖的法律分析

跟大家看看无聊的法律文章 , 到底有多无聊 。
一、情况
某某为客户所涉(2012)岳民初字第XX号案件的担保人、被执行人 。 案件所涉设备为型号为XX泵车 。 案件所涉代垫按揭款为669971.4元;所涉违约金自垫付金额实际发生之日起按垫付金额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暂计算至2012年9月17日的违约金为69310元 , 2012年9月18日后的违约金按欠款总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 根据台账显示 , 所涉泵车终端逾期金2091771.78元 , 财务敞口金额为1925346.78元(不含罚息、费用和二手暂估) 。
某某房产坐落地址为云南省XX , 房屋面积为XX平方米 , 为某某(客户父亲)、某某(客户母亲)共同共有 。 根据网上显示(安居客)该地二手房价为XX元/平 , 具体准确金额需评估后才能最终确定 。 查封房产所涉土地为国有土地 , 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 土地使用人为客户 , 使用权面积为XX平方米 。
2020年某月某日某某人民法院根据XX执XX号裁定书就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 , 但鉴于土地性质为划拨 , 不宜处置 。

二、分析——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附有建筑物可否作为处置对象?
1.概念:国有划拨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划拨 ,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 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使用 , 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问题: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附有建筑物是否可以作为处置对象?

3.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 ,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 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 , 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土地使用权划拨概念)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 , 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 (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产权不可以分开拍卖)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转让房地产时 , 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 ,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 , 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 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转让房地产报批时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 , 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土地使用权划拨前提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 , 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 , 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 ,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 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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