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四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通过平行进口方式进口汽车按照平行进口相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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