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行人被撞伤,找不到肇事者,却要来往9辆车主连带赔偿,这合法吗

这明显不合法,虽然受害者令人同情,但是却要来往的其他车主赔偿,这没有一点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说是殃及无辜 。
一、行人被撞伤,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应当及时报警,要求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
交警部门接受报案后,应当运用自己的权力,可以查清事故责任,追查肇事者,并可以运用法律的手段为受害人讨回公道 。
二、肇事者肇事后逃逸,不仅是人们所不齿的行为,而且是一种触犯法律的行为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逃逸的,如果使交通责任无法认定的,逃逸者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并且因肇事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以判刑,追究其刑事责任 。

路边行人被撞伤,找不到肇事者,却要来往9辆车主连带赔偿,这合法吗




三、其他车辆不是肇事车辆,没有赔偿的义务和责任 。受害者纠缠其他无辜车辆,是没有任何道理的,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
即使找不到肇事车辆,受害人得不到赔偿,那么也不能要求其他无辜的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进行救助 。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把一个受害者变成了一个害人者 。
法海一粟认为,这个案例值得研究 。
1、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已经确定 。根据题目,路边行人被车辆撞伤的事实是确定的 。只是,到底是被哪一辆车辆撞伤的事实无法证明 。
2、事故发生时有9辆车经过事故发生地的事实是确定的 。根据题目,事故发生时,有9辆车可能与本次事故有关 。结合相关报道,交警部门已经将这9辆车列入嫌疑车辆,但是,却不能确定到底是哪一辆车是真正的肇事车辆 。
3、原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肇事车辆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所谓“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 。显然,这是原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唯一一条法律规定 。
法海一粟认为,适用本条处理本案,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理由如下:
(1)降低了自己的举证难度 。这是因为,原告虽然不能证明到底是哪一辆车撞伤了自己,但是,原告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有哪几辆车经过了事故发生的地段 。
(2)9辆嫌疑车,难以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车辆,除非自己能够提供行车记录 。现在,一般机动车都会安装行车记录仪,以记录自己的行车过程 。因此,在本案中,嫌疑车如果不能提供行车记录的话,就会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3)假定9辆嫌疑车都提供了行车记录,并且,该行为记录能够证明自己不可能是肇事车辆的,那么,原告的请求就会被驳回 。这种可能是否存在?法海一粟认为,理论是存在的,但是,实践中是否存在,则不得而知 。
4、结论 。路边行人被撞伤,找不到肇事者,却要来往9辆车主连带赔偿,这个请求是合法的 。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
乍一看,觉得这事儿不太可能发生啊:肇事司机肇事逃逸导致的命案,居然要九个司机AA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确实令人脑洞大开 。
咱们先看看事情经过吧:
男子小李驾驶摩托车前往县城,在一处乡村路段遇到了车祸,死亡,被人发现后报警 。
由于该路段地处农村没有监控,加之没有目击证人,因此警方一直无法确定肇事车辆 。
事后,交警部门通过调取附近监控,发现有9辆车辆在事发时路过,但警方无法确定具体肇事车辆,于是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这路过的9辆车都有肇事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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