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投资攀枝花蓝湖国际之后:都是过户惹的祸( 二 )



如此税收损失谁负责
为达到非法转让和偷税漏税的目的 , 攀枝花市的两家房地产公司使尽全身解数 , 肢解交易标的物 , 剥离整体转让项目的近1亿元造价及附属物 , 2019年11月21日张先生向攀枝花市税务局第一督察局检举上述违法行为 , 2022年1月20日该局查实认定:初步查明两家家房地产公司存在税漏税800多万元违法事实;查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存在拆分合同 , 肢解交易标的物情况 , 未将签订合同前在建的“7-10号”楼纳入整体转让合同 , 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的事实 。 这两家房地产公司到底什么来头?如此胆大妄为 。
根据《刑法》规定 ,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 ,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数额较大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 , 未经处理的 , 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
张先生一直疑惑:如此大的漏洞 , 当地税务部门就没有发现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 , 不征收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 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 , 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 , 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金融风险暗流涌动
2018年3月席卷全国的金融审计拔出萝卜带出泥 , 原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及股东张某(代实际股东杨某清持股)等人 , 利用乐山市五通桥惠康贸易有限公司 , 乐山市御苑绿化有限公司 , 乐山市境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关联公司、空壳公司 , 涉嫌骗取乐山农村信用联社下属银行(峨眉农商行、犍为农商行、五通桥信用社、夹江信用社)贷款共计人民币2.4829亿元 , 其中使用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湖国际B地块项目”土地抵押担保贷款1.807亿元 , 银行违规无抵押放贷6759万元 。 该公司法人及股东将涉嫌骗取的贷款部分用于持股45%的“乐山市沐川县宏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本金 , 用于非法放贷 , 最终无法收回 , 无法归还本息 。 上述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为掩盖违法事实共同违规 , 已经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
过程中 , 强行将正常建设施工的项目让第三方“攀枝花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攀枝花市俊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债务 , 并以重组为名指使攀枝花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2500万元抵偿了攀枝花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下近1.3亿元的贷款利息 , 以图实现上述贷款的正常化 , 造成了国家近1亿元的利息损失 。 这犹如一颗定时炸弹 , 随时将会点燃 。
【攀枝花|投资攀枝花蓝湖国际之后:都是过户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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