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了首本居住权登记证明,标志着居住权登记制度在石家庄市正式落地。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新增的居住权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石家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人士介绍,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赋予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且居住权一经登记,便可设立。如此,可解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问题,此举不仅凸显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的功能,同时也为养老用房保障、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民法典》对居住权只有6则法条予以规定,给居住权的实现留下了较大“空白”。为让居住权尽快落地实施,真正发挥积极效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探索居住权登记发证工作。今年4月29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印发《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1日起,石家庄市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申请人可以按照《办法》的相关条款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此外,《办法》还对如何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登记材料范本进行了明确。
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表示,目前,居住权登记在我市处于起步阶段,该中心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实践不断总结经验,确保居住权登记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 规划局|保障“住有所居”,石家庄市颁发首本居住权登记证明】(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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