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车辆运输合同( 二 )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解除事由或本合同约定解除事项以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义务的履行 。否则,守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并且,甲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合同义务的履行的,须返还乙方合同保证金;乙方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合同义务的履行的,已交合同保证金将不予返回 。
2、合同双方均不得采用虚假记录、虚假计量或其他方法在运输数量上弄虚作假 。否则,除虚假部分的运输数量不得作为运费计算依据外,还须按虚假部分运输数量的运费的拾倍计算违约方应予承担的违约金 。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乙方运费 。否则,除及时支付乙方运费外,还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未结算部分运费的利息 。利息计算时间自甲方违约付款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清结之日止 。
4、乙方运输车辆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进入施工现场,开展运输作业,不得延误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
5、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的运输车辆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撤出施工现场,不得延误 。否则,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
6、乙方对自己提供的运输车辆应当具有合法的所有权,车辆已取得国家道路营运和土方施工的许可权,并已依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购齐有关车辆保险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
7、乙方运输车辆不服从甲方的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妨碍施工现场交通运输秩序的,按每查处一次处以违约金伍佰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500元)的标准,由甲方从乙方的运费或合同保证金中扣留支付 。
8、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按照甲方的指令要求,定点装卸,不得乱装、乱卸 。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非定点装载部分的运输量不予结算,从乙方运输台账中剔除;如属非定点卸载的,还须由乙方负责将非定点卸载部分的土方进行清理,装运至指定地点卸载 。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如发生三车次以上(含三车次)非定点装载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
乙方每发生非定点装载一次,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以外,甲方还有权按500元/车次的标准对乙方处以违约金 。该违约金可从乙方的运费或合同保证金中扣留支付 。
9、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燃油,乙方必须保证用于本合同土方运输任务,不得另作其他用途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燃油供应 。
10、乙方运输车辆非经甲方批准,擅自停止运输作业时间累计达48个小时以上(含48小时)的,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未结算部分运费将不再结算支付,乙方所交合同保证金不得要求返还 。
11、乙方运输车辆在运输作业中造成周边环境扬尘污染、路面污染或噪声污染,被有关部门处以行政罚款的,由乙方承担 。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时可从乙方的运费或合同保证金中扣留支付 。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合同争议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解决 。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
2、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或其签约代表签署后生效 。一式两份,由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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