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支持刘某云的诉求 , 那么就会使魏某丽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 这与法院公正判决的原则相悖 , 而且在这15年中 , 房屋使用权的实际行使者为魏某丽 , 她对这套房屋也进行了翻建、扩建 , 这部分的权益 , 法院应当给予魏某丽保障 。
且刘某云的行为有违诚实守信原则 , 因此法院认为 , 由魏某丽出资扩建的284.81平方米的有证房屋产生的拆迁收益 , 应归魏某丽所有 , 房屋本体的拆迁收益 , 则根据二人的过错程度进行分割 。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 , 本案中所涉4195759元的房屋 , 魏某丽享有其中的3822836元 , 刘某云三人享有372923元 , 驳回其他诉求 。 其实这类案件并不少见 , 每当有拆迁项目时 , 总会有人因为补偿金的问题发生纠纷 。
在面对这些因当事人不懂法而产生的纠纷时 , 法院在判决时不应只考虑到法律条文的硬性规定 , 而是要从实际情况以及案件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出发 , 这样才能够做出最公正的判决 。
那么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究竟可不可以转让?答案是可以 , 但仅限于农村集体内部 , 而且在转让时还需要按照合法的流程进行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 ,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
【宅基地|2003年女子花16万买房变419万,15年后卖家反悔,法院判了】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 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 农村村民转让宅基地应符合法律对其“转让”的严格限制条件 , 必须依法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 否则转让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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