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timacy,accountable( 二 )


在正当性信念的支持之下 , 任何来自权威的命令都会得到个人的遵从 , 而不论这些命令是否来自统治者个人 , 或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等命令形式 。这样一个合法性来源或正当性信念可以分为两大类别 。一类是主观的正当性 , 包括情感的正当性(多表现为情绪的接近、亲和)、价值合理性的正当性(相信一个秩序体现了个人的美学、伦理或其他价值)、宗教的正当性(来自于对救赎需要秩序这一看法的认可);第二类是所谓客观的正当性 , 包括习惯的正当性(对已经成为过程或重复出现的事实的默认 , 以及心理学意义上可表述为主要来自于外部压力的从众心理)、法律的正当性(对法律体系无论是出于内心的抑或外在的服从) 。
在这五种正当性信念的统领、号召或驱使之下 , 由内心向行动的发展方向又可判明为四种不同的行动类型:(1)情感类型行动(情感的正当性);(2)价值合理性类型行动(包括价值合理性和宗教合理性正当性);(3)传统类型行动(习惯的正当性);(4)目的合理性类型行动(法律的正当性) 。对行动者行动类型的分析 , 成为韦伯社会秩序的基础 , 他对社会体系的看法 , 包括对科层制的理解 , 大抵由此生发开来 。
通过下文的分析我们将可以看到 , 韦伯根据不同的行动类型 , 把科层制作了进一步的甄别 , 他尽管常常在对政治问题的评价中表现出实证主义的倾向 , 但还是对不同的科层制作了价值判断 , 似乎这是有违他价值中立的分析态度的初衷的 。在韦伯看来 , 科层制或许仅仅是指现代社会的科层制 , 对于其它社会而言 , 典型的科层制是不存在的 , 或者至少是残缺不全的 。
二、以命令—服从类型作为科层论的解析机理在韦伯那里 , 命令—服从类型往往意味着就是统治类型 , 它又是与行动类型紧紧相扣的 。他认为 , 不同的行动类型构成了不同统治类型的基础 , 并发展出三种相互独立的统治形式 , 它们是基于传统背景之上的合法化统治、依靠个人魅力而建立的合法化统治和借助法律的正当性建立的合法化统治 , 它们分别被韦伯概括为传统型统治、“卡里斯马”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 。
这三种统治形式又可被指称为三种命令—服从类型 。在第一种命令—服从类型中 , 个人出于由来已久的忠诚而服从一个领袖 。人们认为领袖拥有权力 , 是因为领袖本人及其祖辈从来就处于统治者的地位 , 统治者因据有传统所承认的统治地位而具有他人服从的权威 。在这一类型中 , 家长制和世袭制是其突出的代表 。依靠超凡魅力的命令—服从类型是三种形式中最不稳定和最易发生变化的 。
它的服从者对统治者怀有敬畏和完全忠诚的情感 , 相信领袖具有超凡的禀性、非常的气质或者是魔幻般的才能 , 认为他因为拥有启迪和喻示的天赋而能够给服从者指明行动的方向 , 甚至能够创造奇迹 。在法理型命令—服从类型中 , 由成文法律规定了统治者的地位 , 在这种情况下 , 个人对统治者的服从不是基于血统论、世袭制或情感依恋 , 而是根据人们所认可的法律对现实等级制表示承认 。
服从不是对个人的个性化服从 , 而是主要体现于对由法律规定的某个职位的服从 。从而 , 在此处命令—服从类型业已被物化 , 在所有的政治关系中 , 拒绝传统抑或“祛除巫魅”成为既定的社会法则 , 政治结构体系已被完全地非人格化了 。韦伯显然比较倾心于后一种命令—服从类型 。他认为 , 在三种不同类型的命令—服从类型中可能都曾产生过行政生活中的官僚主义化或者说是科层化的行为 , 在传统型和个人魅力型这些前现代的统治形式中 , 科层化曾经在一些个案中明显地表现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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