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底怎么样我是做销售的gps导( 二 )


【案情简介】
原告微软公司发现被告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思壮公司)销售的汽车导航仪上使用了Windows CE 6.0计算机软件,认为合众思壮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
经查,合众思壮公司生产销售的汽车导航仪商品上均贴有“台湾设计,正崴制造”标签 。诉讼过程中,正崴公司出具《代工及PCBA供货商证明书》,认可其受被告委托代工生产导航仪产品,而上述产品中使用的软件由其向鸿海公司采购而来 。鸿海公司出具《证明书》,认可上述软件销售行为,并称其随货检附之Microsoft WinCE Label为其经合法授权向联强公司购买取得 。微软公司认可联强公司是其授权代理商 。
微软公司提交了该公司《标准合同》,用以证明微软公司交付的嵌入式系统需要有正版标签,正版标签需要不可去除地粘贴在产品上 。
 合众思壮公司表示正崴公司向其供货时提供了正版标签,但没有告知需要将正版标签贴于产品上,故当时没有贴,事后因公司搬家标签全部遗失 。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93万余元 。合众思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官评析】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日益加强,嵌入式系统已经开始渗透到日常生活的诸多领域 。嵌入式系统一般由嵌入式微处理器、嵌入式操作系统、外围硬件设备和应用程序4部分组成 。从软硬件区分的角度而言,嵌入式软件就是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统和开发工具软件 。该案是国内第一起涉及车载导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侵权的案件,对于研究有关嵌入式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一、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嵌入式软件通常是伴随着其所嵌入的商品一起被销售,而嵌入式软件的提供者经常与作为整体的商品的销售者有可能是不一致,因此,在发生侵权纠纷时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责任的承担主体 。
就侵权责任的性质而言,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是因侵害软件著作权,而非其他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因此,责任主体一般也应限于直接实施出版、制作计算机软件行为的主体 。
该案中,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汽车导航仪中使用了涉案嵌入式软件,在被控侵权商品上没有标注该嵌入式软件出版者、制作者的情况下,虽然被控侵权商品上均贴有“台湾设计,正崴制造”标签,但由于被控侵权商品系由被告委托生产,因此,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使用涉案嵌入式软件的行为具有合法授权或者其所使用的复制品具有合法来源,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二、合法使用行为的证明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合法使用行为的证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证明软件的出版、制作行为获得了合法的授权,另一种是证明软件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则是复制品合法来源的证明 。
基于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点,软件的复制是难以控制 。因此,软件复制品本身难以证明其来源合法,要证明软件复制品来源合法,就必须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复制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就是正版标签,它是粘贴在软件复制品或者使用软件复制品的商品之上的标签 。正版标签的使用属于软件行业中的行业惯例,正版标签本身通常是由软件著作权人提供 。除正版标签外,识别码、激活码等数字口令也是软件著作权人通过技术手段控制软件使用,从而证明软件复制行为得到合法授权或者许可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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