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因素细化是什么意思,如何正确设定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如果评审权限下放,评职称会更容易吗?你怎么看?
如果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所在单位(如高校那样),相信很多正准备评职称者,都会拍手叫好 。认为这样就更公平些,容易些 。但是,“三味"却不这么看 。相反,我倒觉得情况可能会更复杂,更难!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为例(其他单位情况大体类似),谈二点理由:一是,当前中小学职称评审中所存在的诸多不公平因素,主要来源实际上就是所在学校内部 。
【评审因素细化是什么意思,如何正确设定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比如,网友们常吐槽的"材料弄虚作假"、“人情关系"、"送礼受贿"等不公平现象,主要就滋生在本单位内 。如果评审权力下放,学校(或校长)的权力就更大了 。权利下放,意味着单位具有制订规则的权力 。但无论评审细则有多具体细化,毕竟还存在一个“评"字,评,难免就会带有很多主观因素 。规则制订者,想偏向谁有利,实在太容易了 。
二是,职称评审难还是易,关键取决于岗位指标 。评审权力下放到单位,并不是岗位指标多少的决定权也下放给单位 。评审条件及过程再公平,或者说参评者条件再优越,如果人社部门不给单位岗位指标,单位就无参评资格,这样,评职称就变得比登天还难 。当然,评审权力下放到单位,也是有很多好处的 。比如:本单位内,制定评职细则时可更切合本单位职员实际,而且职员或职员代表参与制定细则,更显制度的民主化和公平性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能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吗?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你好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但不能修订招标文件 。一、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等情况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1.评审专家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调整、修改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修改或细化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采购文件调整后,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不能继续原来采购程序 。3.应加强对采购文件的制订与审核 。为避免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严重错误,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加强对采购文件的审核工作,并要履行正常的网上公示程序,对潜在投标人的质疑要认真分析,确有必要的应及时调整采购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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