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业绩怎么界定,投标时业绩怎么写

1.招标人对投标业绩设置不当,就可能“闯红线”《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合理设置投标业绩要求,对提高采购项目质量,保障采购实施是有好处的 。
【政府采购业绩怎么界定,投标时业绩怎么写】怎样的投标业绩要求不会被视为歧视性排斥?
合理设置投标业绩要求,对提高采购项目质量,保障采购实施是有好处的 。谁不愿意找个经验丰富的施工方呢?但是国家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市场公平公正,以及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1.招标人对投标业绩设置不当,就可能“闯红线”《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设置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设置投标业绩要求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设定,即哪些人能来投标,达不到业绩要求的不能参加投标,这是个投标的门槛设定;另一方面是在评审办法、评分标准里设定,即哪些人可以得到加分,有规定的业绩的投标人将更具备投标优势 。
2.具体案例更清晰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四号),“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物业消防运行服务项目”要求供应商“自2013年至2015年须具有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的业绩,财政部认定该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黄冈市财政局发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黄财采投〔2019〕4号),“黄冈市社会救助绩效评估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具有国内大型社会救助第三方调查评估经验 。提供金额40万元以上类似项目业绩 。该项目认定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责令重新采购 。3.如何合理设置业绩要求(五条标准)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健全与执行力度加大,供应商维权意识提高,类似的质疑与投诉增多 。
在资格条件、评分办法中该如何合理设置业绩要求呢?在资格条件设置上,要充分体现项目特点,需要供应商提供类似业绩的,要坚持五条标准:一是不要设定特定区域,如在某省、某市的业绩;二是不要设定特定行业,如在金融系统、公安系统的业绩;三是业绩要与本项目直接相关;四是不要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作为要求,如100万元以上等业绩要求;五是不要在评审办法中将类似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这也是变相的资格条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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