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湖南街棚户区改什么时候开始,黔西南州棚户区改造工作这样干( 二 )


上述法律条文阐述了棚户区改造进行的前提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确需征收房屋时,才可进行 。也明文规定了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也就是说,对于棚户区改造须系建筑安全隐患多、房屋质量差、使用年限长久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如供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比较落户等地段 。
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县城管局、县规划局等行政部门均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就是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地级市某区人民政府有权作出该法规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 。第三,组织听证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求公众意见是政府机关制定有效征收补偿方案的必要程序,没有经过征求公众意见法定程序的征收补偿方案,不能认为对被征收人作出了合法安置补偿的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对于棚户区改造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 。这里的多数,一般应是超过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被征收人,此时组织听证会是必经法律程序 。
第四,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须载明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告知被征收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这里,告知行政诉讼权,不仅应告知受诉人民法院名称,还应告知起诉期限 。
若未告知起诉期限和诉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房屋征收决定内容之日起一年 。第五,可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棚户区改造必须应符合什么条件?
棚户区改造作为拆迁的一种,首先,要符合拆迁的法定要求;其次,针对棚户区改造,有其额外的要求 。我们将从这两个角度给您解答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均应满足的条件1、目的: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2、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5、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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