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什么资质取代,不能再作政府采购资格条件( 二 )


我们需要从内容与形式二个方面进行认真区分,作为真正的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也应依法规进行投标,避免陷入误区 。1.要从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实质目标进行分析 。联合体的成员组成是否合理,是否实现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还是强弱、弱弱结合、同质报团,是否有刻意联合倾向 。对合法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在加入前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切莫抱有侥幸心理 。
2.各方必须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前签订联合协议 。3.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得到采购人知晓与认可,并将联合协议提交采购人 。如果各成员事先口头达成协议,承诺在中标后各成员分别承担项目实施,并未告之采购人,这就是典型的转包、非法分包了 。4.按照联合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要求,联合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而不能只由联合体的牵头人单独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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