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应当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而不宜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是竞争性谈判区别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又一显著区别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应当将谈判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并在相关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尽管相关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结果的公示程序,但从接受社会监督角度考虑则是十分必要的,也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
招投标时碰到竞争性谈判,流程是什么,怎么应对?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时经常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 。但是采购实务中往往容易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模式相混淆 。笔者根据近几年来从事市政园林土建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和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感受,略述竞争性谈判的几个要点与难点,谨以此以飨读者 。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情形: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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