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劳动法立法时间为2008年,是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期间经过两次修正,最新劳动合同法由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而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是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广泛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工作了之后,需要了解一些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权利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指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劳动合同法一般是指所有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就是指现行的劳动合同法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除了包括劳动合同法以外,还包括劳动就业法、劳动条件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等等 。就两者的关系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属于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所谓普通法,是指在一般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具有普遍性,特别法,是指在特定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效力仅仅及于特定身份的人或者事 。一般而言,在法律的适用上面,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也即对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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