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试题,法律基础知识包括的题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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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试题,法律基础知识包括的题型是什么


2,法律常识题目求解释一、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你所说的民政局在一般公民看来是行政机构,也就是行使法律所规定相关行政权利的行政机关,但是,民政局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简而言之,根据你的问题而言(一)首先,关于民政局冻结建筑公司资金 。根据法律规定,民政局无权冻结建筑公司帐户资金,根据你的问题推测,民政局与建筑公司应该是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其参与的是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在这一民事纠纷中,民政局就不属于行政机关而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就好比民政局要接待领导到街上买几个苹果与水果商产生的合同关系一样 。(二)派出所传唤公民进行询问调查是公安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的执法活动,简而言之就是派出所有这个权利,类似行政强制(三)民政局颁发证书就是典型意义上的行政许可行为了 。这时的民政局根据相关法律作为行政机关对成立社团这一法律行为进行确认,为行政许可 。总结一下,根据你的问题,首先要分析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所调整,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地位是不同的,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相同,民政局也好,派出所也罢,其作出的行为的性质要根据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所判断,不可把其地位看作一尘不变的,要灵活变动 。二、判断是否是行政处罚不可单看是否有处罚二字,应当就其本质来判断 。关于你提出的该规定是否为行政处罚,我对此持保留意见 。三、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所提的问题中,不同行政机关可以在各自管辖权限内就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不同处罚,但是,如果有一机关已经作出罚款决定后,其他行政机关不得作出罚款决定 。但有例外 。(摘自http://baike.baidu.com/view/35712.htm2011年1月31日13:57访问)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 。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 。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 。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 。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1)合并处罚 。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2)一事多层罚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 。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 。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四、关于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义务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该行政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行政赔偿,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A中,超市不能作为被委托机关,因此负责赔偿的机关应当是有处罚权的机关,如果该市卫生局有处罚权,则赔偿义务人为该市卫生局,如果没有处罚权,则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即县政府 。B中,派出所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在一定范围内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派出所在一定范围内(500元以下)有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利,因此派出所有处罚权,可以作为赔偿义务人 。C中,按题意可知,该公安局委托的罚款走出了派出所自行罚款的范畴(超出500元),因此派出所在本题中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但可以作为为被委托机关,如果出现错误,则公安局作为委托人应当是赔偿义务人而非被委托人的派出所 。五、专利委员会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行政机构,具有裁决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是行政裁决 。而环保局的调解行为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只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手段,没有强制力 。不是任何行政行为 。六、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如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的发放 。它给予相对人以物质上的帮助,可以使相对人获得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或者为相对人提供与财物有关的其他利益等,所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如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进行正常生活的公民 。七、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 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 。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不承担法律责任 。别人可听可不听 。八、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楼主可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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