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范本,特困申请书怎么写

1,特困申请书怎么写 提供范文参考哦:尊敬的学院领导:您们好!由于家处农村,父母都是农民而且年纪比较大,加之没有特长只能做靠务农为生 。母亲在数年之前,生了一场大病,现在只能做一些轻巧的家务活,生活的重担落在了父亲一人的肩上 。随着年岁的逐增,父亲也因常年的劳累落下了胆结石和肩周炎,因经常病发需吃药控制 。高中的学杂费和父母所需的医药费是家庭陷入贫困 。在2006年我考入大学的时候,家乡又遭遇了特大旱灾,导致当年颗粒无收,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当地政府根据我家的实际情况为我办理了低保,每月有一百余元的低保添补家用 。受惠与学校开展的绿色通道,助学贷款圆了我的大学梦 。今年年初外祖父突然病势,家里不得不再次借债安葬了外祖父,家庭更加贫困 。【申请书范本,特困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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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恢复执行申请书范本《民事诉讼法》恢复执行申请书范本申请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被申请人:镇煤矿,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矿长,电话: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生效后在申请人的执行过程中,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第一被申请人拒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特申请贵院给予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1、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再给付申请人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费用288705元;2、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从判决生效日起至前述费用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双倍债务利息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执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为:“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由原告(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中河镇煤矿给付被告(申请人)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950元、伤残津贴3118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50元、生活津贴2478元、交通费200元、鉴定检查费1027元,合计388705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第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于2008年11月份领取判决书后未上诉 。该判决生效后,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过程中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为“由第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70000元,此款在2009年3月前付100000元,其余170000元从2009年4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2009年12月前全部付清 。否则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判决的执行并由第二被执行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了首期费用100000元,但至今并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每月的5000元而未履行约定义务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并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办理为谢!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日期:年 月 日《民事诉讼法》恢复执行申请书范本申请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被申请人:镇煤矿,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矿长,电话:被执行人:某某,男,汉族,联系方式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生效后在申请人的执行过程中,第一、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第一被申请人拒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特申请贵院给予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1、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再给付申请人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及相关费用288705元;2、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从判决生效日起至前述费用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双倍债务利息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3、第一、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本案执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因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业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5960号民事判决,判决为:“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由原告(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中河镇煤矿给付被告(申请人)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5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6950元、伤残津贴3118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50元、生活津贴2478元、交通费200元、鉴定检查费1027元,合计388705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第一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于2008年11月份领取判决书后未上诉 。该判决生效后,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过程中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为“由第一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70000元,此款在2009年3月前付100000元,其余170000元从2009年4月起每月给付5000元,2009年12月前全部付清 。否则申请人可以要求恢复对判决的执行并由第二被执行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了首期费用100000元,但至今并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每月的5000元而未履行约定义务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恢复对判决的强制执行并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担保清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办理为谢!此致**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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