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置业|深圳女子301万买的婚房一夜变“凶宅”,买家要求退房,法院判了( 二 )


首先是关于这份合同的内容是否有效 。 在我国并非所有合同都受法律保护 , 根据《合同法》订立原则第5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 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 , 尊重社会公德 , 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
从合同内容上来看 , 并没有任何违背公序良德、触犯法律的地方 , 关于要求房屋不得出现意外死亡也属于情理之中 , 因此合同成立 。

其次 , 既然合同生效 , 那么合同内关于房屋内不得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部分同样生效 , 由于社会普遍心理 , 当房屋内出现了非正常死亡现象后 , 不仅对居住人会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 , 房屋的价值也会随之跌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虽然房屋意外发生火灾是合同已经签订 , 且房屋已经过户到郑某名下之后 , 但这个时候李某以及起儿子、同居对象依旧居住在房屋内 , 郑某的房产也并未完全支付完毕 , 也就是说此时房屋并不属于实际上的交付完毕 。 而房屋出事是由于李某在房屋内死亡 , 因此李某一方属于违背合同方 , 郑某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理由成立 。

因上述原因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 判定被告李某儿子、李某同居者应当返还原告郑某91万元购房款 , 同时还需要支付税费、公证费、登记费等其余手续费;同时郑某也需要在十日内完成房屋持有人变更登记 , 将房屋退还给李某儿子 , 并去银行注销房屋抵押登记 。
但关于违约金部分 , 法院认为李某的死亡并非刻意为之 , 不存在隐瞒房屋真实情况 , 属于意外情况 , 因此在这一条上面并没有违背合同规定 , 因此李某儿子等不需要向郑某支付违约金 , 同时也不需要支付利率上浮等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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