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BA智库百科,因果关系( 二 )


在很久很久以前 , 有一位雕刻佛像的大师 , 到处寻找一位长像 , 像佛的人做模特 , 功夫不负有心人 , 终于找到了一个跟佛陀长相差不多的人 。长得特别像 , 因为他们家几代相信佛教 , 所以长得眉目慈善 , 于是那个雕刻大师 , 照着那个人的相貌雕刻了一尊佛 。给了特别多钱当酬金 , 因为那个钱来的太容易了 , 那个慈眉目善的人拿着钱 , 到处吃喝嫖赌娼 , 很快就把钱败光了 , 最后因为抢劫坐牢了 。
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区别是什么?
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撇开其他一切因素的考虑 , 单纯从事实真相的角度去考察加害人的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只设计客观事实问题 , 从客观事实的联系上分析归纳出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范围 。寻求事实上的原因 , 其过程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 , 逆向探析导致产生该结果的具有原因力之事实 。
②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 , 确定加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 , 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对其行为结果负责 , 除了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 还必须认定其行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即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 , 着重的不是事实本身 , 而是涉及到法律政策 , 案情的具体社会环境 , 当事人的特定状况 , 时代背景以及伦理价值观念等等因素 , 需要综合考量 。这二者需同时具备才能判定被告有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 ,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定的基础 , 但又不能单纯的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决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还需考虑到“可预见性后果” 。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 不同的案件要考虑不同的因素 。一旦法院认定当前案件属于一种被称之为“显然和明显”的案件 , 那么原告通常就要证明:被告的过失是原告所受损害的实质性原因 。原告没有必要去证明事件精确的发生方式是什么 , 伤害的程度如何 , 以及这种事件是否可以被预见 。如何决定最近原因或遥远之损害 , 是基于案件事实 , 综合逻辑、一般共同观念、正义、政策与判决先例等考量而为判断 。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的概念 , 作为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研究的因果关系来说 , 它既不是研究社会中的全部因果关系 , 也不研究单纯的自然性的因果关系 , 而是研究发生在人们社会生活领域内的具有社会性质的因果关系 。所谓“社会性质” , 也就是社会对人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结果所给予的社会评价 。所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通过立法或司法活动确认的、作为承担法律责任之基础的、存在于加害行为与加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
但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截然分开的 , 而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一定的条件下上升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这一定的条件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其他要件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 , 对于民事案件 , 是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或者依法应由他负责的事件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 , 其次确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事件是否在法律上成为应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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