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新兴产业发展快但体量尚小 。平台经济、分享经济等新模式新业态高速发展,但受制于自身规模,对经济增长支撑作用有限 。阿里巴巴、腾讯、百度营收增速分别高达33%、49%、6.3%,但营收净利润仅为383亿元、400亿元、116亿元,BAT企业营收净利润总和仅为900亿元,占当年GDP比重不足0.12%,三家平台企业对GDP的直接拉动作用不到1% 。
三是数字技术发挥作用时滞较长 。数字技术将会导致生产方式和生产模式变革,并对传统产业相关部门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相应组织必须进行适应性调整之后才能获得数字技术的正向收益 。相关研究表明,数字技术从投入到产生正向收益间的时滞约为3-10年 。(四)市场发展失范,政府治理能力滞后一是市场发展显著领先于制度规范,市场乱象不断显现 。
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线下线上问题聚合交错,市场运行更加复杂 。一方面,线下不规范问题在线上被快速复制放大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上快速扩散,侵犯注册商标时有发生,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行为屡有显现 。网络违法犯罪迷惑性强,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依托互联网迅速蔓延,波及范围广、涉案金融大,经济社会危害更大 。
另一方面,新型经营不规范问题持续涌现 。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成为平台竞争常态,恶意复制初创企业经营模式行为不断出现,利用信息不对称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大量存在,侵犯隐私现象层出不穷 。二是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亟待优化 。现有监管框架条块化与属地化分割,数字经济发展跨领域与跨地区特点突出,传统监管已不能适应跨界融合发展;平台企业成为发展新主体,但对于平台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等缺乏明确规定,政企治理权责亟待厘清;治理对象数量庞大、违规行为类型多样、业务模式迭代迅速,以事前审批为主的治理方式和依靠人力集中检查的治理手段显然难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求,治理方式亟待优化创新;数字经济新兴业态的发展同现有法律滞后性的矛盾越发突出,部门业务领域存在立法空白,给行业发展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
三、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对策建议要坚持供给推动与需求拉动并重,以发展强治理,以治理促发展,在发展中发现数字经济的内生规律,将规范治理“嵌入”到发展过程,创新治理方式,促进数字经济的创新健康发展 。(一)优化供给质量,增强数字经济发展动力一是在数字经济领域深入推进“放管服” 。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成本,在数字经济域率先推进“五证合一”,试点“多证合一”,强化实施细则执行力度、解释和解读工作 。
探索数字经济领域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和合理流动 。破除发展瓶颈推进数字经济领域标准统一化工作,加快数字经济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数字经济生产性和生活性公共服务 。二是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创新 。推动服务领域线上线下融合创新,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大力发展网络化研发、智能化生产、协同化制造等新模式,利用数字技术发展精准农业、智慧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智能化、经营网络化水平 。
三是促进区域数字经济协调发展 。加强对农村地区信息基础设施投资,缩小城乡数字鸿沟,加快区域间信息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共建,推进区域信息基础设施协同发展 。(二)挖掘需求潜力,拉动数字经济持续增长一是提高信息消费渗透率 。探索出台补贴政策,创新扶持政策刺激农村偏远地区群众信息消费,引导电子商务企业面向广大农村开拓市场,建立完备的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体系,为提高信息消费渗透率创造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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