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什么时候申请复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公告,纳税信用补复评什么时候开始】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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