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府区东大街怎么改造,忻州市忻府区着力十个提升建设首善之区( 二 )


忻州文庙在忻州古城修复改造中有机会复建吗?
山西最大的文庙“忻州文庙”忻州文庙原建于州城西南九龙岗上的文昌寺一侧 。后晋天福二年(公元937年)所建 。明弘治五年(公元1492年)王轩任忻州知府时 , 文庙连同儒学 , 由九龙岗迁徙到学道街 。文庙历经沧桑到了五十年代 , 因为各方原因 , 全国都开始拆神像 , 拆庙 , 拆城墙 , 城楼 。所以文庙遭到了大肆破坏 , 各种建筑神像毁坏一空!现在保存下来的北城楼 , 是因为文化馆用省文化局拨来的修缮维修后 , 一层做了图书馆 , 二层做了文物室 , 才免了拆除之灾!文庙的毁坏 , 完全属于人为破坏 , 就算是北城楼 , 也是后来修缮了一下 , 至于大成殿更是因为火炉失火 , 等人来救火已经迟了!至于后期会不会修复 , 这个说不准 , 圆明园就是一大问题! 。
山西忻州工人室外烧煤炭取暖被拘5日 , 你怎么看?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 , 特别是曾经的省司法考试状元 , 胡美美律师可以负责任的说:本案中忻州区公安局涉嫌严重的行政违法 , 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强烈建议被拘留的工地工人王某伟拿起法律武器 ,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要求确认行政拘留决定违法 , 要求行政赔偿;同时依法向相关纪律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 要求对涉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分 。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 , 忻州区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依据的是《大气污染防治法》《消防法》的规定 , 理由是:“王某伟为夜间取暖 , 在室外多处燃烧煤炭明火 , 散发的烟霾中含有高浓度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 , 对大气形成了污染 。”其它姑且不说 , 仅对比处罚的理由与适用的法律依据 , 就可以看出其中的猫腻 。处罚的理由明确说了处罚的原因在干“对大气形成的污染” , 而非违反了消防管理规定或引发了消防安全隐患 。
那么 , 既然如此 , 就应按《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 , 还要援引《消防法》干什么?这种错误援引的原因就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计129条 , 其中规定行政处罚权的共计30条 , 该30条中找不出任何一条规定办案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拘留这种行政处罚手段 。简而言之:《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规定过行政拘留这种行政处罚手段 , 任何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多的行政拘留处罚均系严重违法 。
所以 , 为了让行政拘留这种处罚手段合法 , 忻区公安局不得不强拉上《消防法》进行漂白 。但遗憾的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仅仅只有74条 , 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只有15条 , 涉及到行政拘留这种处罚手段的生拉硬扯算上也只不过三条 。其中第62条及64条实在靠不上 , 那也只有拿63条第2款死扛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是:“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5日以下拘留 。
【忻府区东大街怎么改造,忻州市忻府区着力十个提升建设首善之区】”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1、建筑工地不能简单地一律归属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 要根据工地现场的实际环境具体来确定 。2、退一步讲 , 即便属于 , 那么“点三堆供取暖使用的煤炭火”也够不上情节严重 , 口头劝阻令其熄灭即可;若还起不到警示作用 , 警告、罚款呀;怎么也轮不上直接处以最长期限的行政拘留吧?本案中 , 办案机关严重涉嫌以《消防法》处理处罚违反大气污染法的行为;更涉嫌错误适用《消防法》违法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实施行政拘留;严重涉嫌滥用职权;严重涉嫌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进行执法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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