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农行金穗卡( 二 )


第三条 人民币卡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本外币合一卡可在境内外使用 。贷记卡在境内使用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在境外使用以账户币种作为结算币种 。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称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他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有效期限与主卡相同 。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或止付其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计入主卡账户 。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银行申领商务卡 。申领本外币合一卡的单位还必须能够合法支配外汇 。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 。商务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账户 。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贷记卡,须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书面签订并遵守《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
第七条 申领人申请后,发卡银行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 。申请批准后,发卡银行将为持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用卡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个人卡信用额度最高为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信用额度最高为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综合信用额度的3%,无综合信用额度可供参考的单位其信用额度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
第八条 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逾期自动失效 。贷记卡有效期满,发卡银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 。持卡人如不愿继续使用贷记卡,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发卡银行 。持卡人使用贷记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影响 。
第九条 个人卡账户的欠款,持卡人可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偿还,本外币合一卡外币账户的使用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
第十条商务卡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 。商务卡外币账户的欠款,申领单位可从其外汇账户转账还款,该账户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商务卡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不得存放外币资金 。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境内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在ATM上预借现金,每卡每日最多为5次;在境外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000美元或等值外币,每月累计不得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 。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提供的服务限于服务贸易项下支付,持卡人在境外用卡,不得用于资本项下投资及贸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为 。
第十三条 除ATM交易外,其余交易均需持卡人签名确认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由持卡人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银行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贷款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贷款的利息 。持卡人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额满足银行要求的最低还款额但未偿还全部贷款)还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持卡人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也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均应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持卡人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欠款总额的10% 。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应当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上述所有贷款利息发卡银行均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超额还款不计付利息 。个人卡外币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也可在出具由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账单的情况下,按照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要求,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 。但如持卡人用卡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发卡银行将不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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