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有权随意终止招标活动吗?
招标活动是一种法律行为,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活动,但应符合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这种重大变故通常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比如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任务取消、重大技术变更等 。
【什么是暂停投标活动,一律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具备了上述重大变故原因,需要取消招标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 。二、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三、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四、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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