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列入评审的因素有什么,影响职称评审的因素有哪些】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
公职人员能否当评标专家?
目前,我国对于各类公职的人员是否可以当评标专家没有明确禁止的规定 。查了《公务员法》和各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专家的资格条件均未提出公职人员不得兼任的要求 。只有少数地方做了规定,比如《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指出,在职的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
个人认为,公职人员由于身份一般来说比较敏感,虽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并不代表公职人员作为兼职做评标专家就可以随意而为,参加项目应谨慎衡量几个因素:1、招标项目有无违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项目应果断拒绝,对投标单位间是否存在围标陪标串标等违规行为要按要求处理 。2、最好征得本单位的同意,并且不要影响到自己的本职工作,必要时向单位请假 。
哪些荣誉奖项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一、荣誉奖项一般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有采购人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供应商的荣誉证书、获得的奖项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由于荣誉证书、奖项一般都不是法定许可资质,所以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员不会同意将荣誉证书、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不过,将荣誉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的做法,在实践中较为普遍 。
这些从业人员认为,将诸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优秀供应商”、“知名品牌”企业等荣誉奖项作为加分项,既可以对供应商综合实力、履约信用进行考察,也是起到对优秀企业的鼓励作用 。因此,将荣誉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合理合法 。实际上,上述荣誉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并非都合法,需要进行仔细甄别 。二、部分荣誉奖项隐含不合理限制条件 。
通过仔细分析可以看出,诸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知名品牌”企业、“优秀供应商”等荣誉奖项的申报条件和评价指标中体现了企业成立年限、市场占有率、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指标 。如果将其作为加分项,表面上没有违反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但实际上隐含的限制条件起到变相限制效果,也属于违法 。
一些荣誉奖项虽明确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但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市场占有率等指标紧密相关,比如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5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营业收入增长率、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市场占有率,业绩等方面也均须达到行业较高水平,才能申请参与荣誉证书 。
那些因经营期限不到5年、企业规模不够、经营效益达不到行业领先水平的中小微企业,因客观条件达不到申请条件而无资格申报 。如只对获得这些荣誉奖项的企业加分,那么就间接限制了那些客观上无法获得荣誉证书的中小微企业 。也就是说,如果荣誉奖项的申报条件及评价标准涉及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纳税、市场占有率等规模条件,就不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反之,则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 。
三、财政部发文,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 。38号文要求清理的妨碍公平竞争十种情形中,明确包含了“设置成立年限门槛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8号文的发布,再次强调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性,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了更加优良、更加宽松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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