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的国有建设单位指什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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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管理,调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增收节支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生产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收入 。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气)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气)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二、工业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生产所实现的产品收入 。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三、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产生的营业性收入等;四、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建设项目,贷款转存款所发生的利息收入,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三条 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 。负荷试车费用应从建设项目投资中解决 。试生产期间基本建设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四条 试生产期的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生产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生产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 。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需要超过规定试生产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完,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生产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 。凡已超过批准的试生产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的工程,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视同正式投产项目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并分成 。第六条 试生产期确定后,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自行缩短和延长 。第七条 基建收入的分配应坚持国家、单位、职工三者兼顾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凡使用国家财政、银行、债券等各项基本建设投资建设实现的基建收入,应按下列方式分配:一、基建副产品收入,实行“三·七”分成 。即:百分之三十上交财政或用于偿还投资借款(建设项目单纯使用财政预算拨款的上交财政,有银行借款和债券建设的归还银行借款和债券,下同),百分之七十留成 。二、负荷试车和试生产收入,国内一般工业项目实行“七·三”分成 。即:百分之七十上交财政或用于偿还投资借款,百分之三十留成;引进国外成套设备项目,实行“九·一”分成,即:百分之九十上交财政或用于偿还投资借款,百分之十留成 。引进部分国外设备与国内设备配套建设的项目按设备投资比重加权平均确定分配比例 。三、建设项目部分工程简易投产基建收入,实行“六·四”分成,即:百分之六十上交财政或用于偿还投资借款,百分之四十留成 。四、建设单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转存款所得的利息收入全部留归建设单位,冲减建设成本;各项索赔、违约金等其他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如有结余,应按财务隶属关系上交同级财政或偿还投资借款 。五、试生产期较长或基建收入较多的行业基建收入分配比例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另行核定 。第八条 基建收入留成部分中,基建副产品收入留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二·八”比例分成,建设单位留成百分之二十 。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共同实现的其他基建收入也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分成,具体分配比例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司)根据本行业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九条 多项资金(含预算内投资、银行贷款、债券资金、自筹资金)拼盘建设的项目,属预算内投资、银行贷款、债券资金形成的基建收入按其所占全部投资比例并根据第七条规定的原则分配 。其余部分由安排投资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投资公司自行确定分配原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基建收入留成部分,均按“六·二·二”比例分别转做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建设单位的后备基金主要用于消除设备缺陷隐患和配套,以及遗留扫尾工程,不得用于计划外工程项目建设 。若项目建设后建设单位撤销,未用完的各项专用基金应移交生产单位作为流动资金或用于还款 。施工单位的后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可用于施工基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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