诡辩论,辩证法和诡辩论怎么区分

1,辩证法和诡辩论怎么区分 :哲学意义上的辨证法的目的在于认识事物而非价值判断,而诡辩术中对事物的分析只是手段,它的目的总是影响价值判断 。哲学思辨应当保持中立,这是哲学得以作为一门学术存在的基础 。辨证法对于事物的正反两面并无好恶之分,并且根据形式逻辑的原则,正反两面都应该反映同一个辩论主体,并最后将结论合并到同一个结论上来 。而诡辩术则或者在辩论主体上偏离,或者在结论上偏离,而最终总会将辩论引入价值判断 。一旦掺杂了价值判断则对事物的定性就必然和定性人的立场挂钩,这时候任何判断都是有取向的,无法单纯地判定事物的本质或命题的真假,而只能判断立场对错 。辩证法就像从不同角度去看一个人,看到的样子可能不同,也可能矛盾,但都是真实的反应 。诡辩论则是用有色眼镜看,用哈哈镜看,或者让你看了好几个人却欺骗你说那是同一个人,诡辩的方法很多,目的之有一个掩盖真实 。简单的说:辩证法用认识的复杂揭示了真实的复杂;诡辩论用逻辑的复杂掩盖了复杂的真实 。诡辩论和辩证法的主要区别:辩证法是真理,诡辩是谬论,但都是一种逻辑思维方式 。例:张老板新开张小吃店,某日来了一位李某客人,客人说“老板来一碗面条,张某将面条端到李某面前(没吃),李某对张某说,能否把面条换一碗汤圆,张老板说可以啊,价格相同,李某大口大口地把汤圆吃完就走人,张老板说先生你钱没付,李某说我付什么钱呀,张某说汤圆钱,李说汤圆我是用面条跟你换的呀,张老板说是啊,可你面条钱要付呀,李说面条我没吃怎么要我付钱呀......这就是诡辩 。【诡辩论,辩证法和诡辩论怎么区分】

诡辩论,辩证法和诡辩论怎么区分


2,诡辩论是什么诡辩论是对“相对主义”一种称呼,也称:相对主义诡辩论 。在哲学上它是与“绝对主义”相对应的,都是一种片面的观点 。它使用的哲学范畴:例如:1.运动与静止在运动与静止的关系上,绝对主义者往往夸大物质的静止,否认物质的运动;相对主义诡辩论承认事物的运动,但否认物质的静止,相对主义诡辩论者最著名的一名言:“人一次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 。2.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在这两者关系上,绝对主义承认是真理的相对性,否认真理的绝对性,(既否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的标准,否认真理是客观的),从而容易陷入唯心主义;而相对主义诡辩论承认真理的绝对性,但否认真理的相对性(即否认真理是具体的,真理是历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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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诡辩论的基本观点 所谓诡辩就是有意地把真理说成是错误,把错误说成是真理的狡辩 。用一句简单明了的话来说,就是有意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玩弄诡辩术的人,从表面上来看,似乎能言善辩,道理很多 。他们在写文章或讲话的时候往往滔滔不绝,振振有词 。他们每论证一个问题,也总是可以拿出许多“根据”和“理由”来 。但是,这些根据和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他们只不过是主观主义地玩弄一些概念,搞些虚假或片面论据,做些歪曲地论证,目的是为自己荒谬的理论和行为做辩护 。诡辩论的哲学根源是相对主义,相对主义是一种反辩证法的哲学学说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相对之中包含着绝对,绝对存在于(寓于)相对之中 。因此,相对与绝对是辨证统一的 。如果离开绝对讲相对,夸大相对性,就会陷入相对主义 。诡辩论者往往认为,认识对象的存在是相对的,没有质的稳定性,因此也是没有质的区别的 。诡辩论者还片面地夸大主观认识能力地相对性,从而否认了认识地真实性和可能性“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这就是他们地认识论 。诡辩论者为达到诡辩地目的,所采取地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如果说真理只有一个的话,那么歪曲真理的形式却可以有几十种、几百种,甚至几千种 。列宁说:“哲学唯心主义的变种可能有一千种色调,并且随时可以创造出一千零一种色调来 。”可以这样说,每一种错误命题的提出,都是用了某一种诡辩手法的 。我们要真正制服诡辩论,必须从分析他们的诡辩手法入手 。主要的诡辩手法有:(1)含糊其词,模棱两可 。在论证过程中,诡辩者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的原则,论点含混暧昧,似是而非,企图在不同的情况下作不同的解释,为自己的某种目的辩护 。凡算命、相面、占卜之徒,他们骗人索财的一个法宝,就是竭力说含糊之词,双关之语,两面堵,四面围,正说也行,反说也通,随机应变,反正让你相信他的话灵验 。这是地地道道的诡辩术 。(2)偷换概念、偷换论题是搞诡辩的人最常用的一种诡辩术 。诡辩者偷换概念的主要手法有:1,偷偷改变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之变成另外一个概念 。2,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 。3,抓住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和表明相似之点,抹煞不同概念之间的根本区别 。4,混淆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集合概念反映的是一类事物的整体属性,而非集合概念所反映的是组成一事物类的每个分子的属性 。5,偷换论题 。在论证过程中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要同一的规则,偷偷地转移论题 。偷换论题和偷换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 。一般来说,偷换论题常常表现为偷换论题中的某些重要概念 。(3)虚假论据 。是指故意违反论据要真实的规则,用编造的例证和错误的原理作为论据,去论证错误的论题 。(4)循环论证 。论题的真实性是要靠论据来证明的,而论据的真实性又要靠论题去证明,就是循环论证 。(5)以人为据 。是指在论证中,把对某人的品质的评价移到对某人提出的论断的评价上去 。换言之,用对某人品质的评价代替对论题的论证 。(6)诉诸权威 。在指对论题不作任何论证,只是拿出权威的只言片语吓人,骗人 。换句话说,是用权威人士的个别言论代替对论题的逻辑论证 。诉诸权威,是“以人为据”的一种特殊表现 。(7)人生攻击 。是指用攻击、谩骂论敌代替对具体论题的论证 。这也是一种十分恶劣的作风 。(8)机械类比 。是指故意把两个性质根本不同,或只具有某种表面相同(或相似)的对象拿来作类比,由其中一个对象具有某种性质,推出另一对象也具有某种性质的论证的手法 。用这种机械类比得到的结论是不可靠的 。(9)以偏概全 。是指故意用片面的、不充足的根据冒充全面的,充足的论据去进行论证,以个别情况片面概括为一般.d:辨证论 形而上学肯定不对,唯实论先不说有没有这么一说,这里没有提到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扯不上诡辩论显然动中有静,静中有动是辨证统一的,诡辩论是可以排除的,那么就选d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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