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就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规范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 。住校生晚自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90分钟 。走读生不上晚自习 。二、严格规范教学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 节、运动会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可增加2周) 。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 。高中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 上课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 。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1周 。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三、严格落实课程计划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 。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四、严格落实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采取措施,保障中小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 。在中小学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组织学生进行不少于25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 。寄宿制学校每天要组织学生出早操和晨练 。五、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它年级课外作业量每天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课外作业量不超过90分钟,高中课外作业量不超过2小时 。六、严格规范考试行为 。小学一、二年级每学期可进行一次语文、数学学科期末考试,三年级以上每学期可进行一次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期末考试,其他学科以考查为主,不进行期末考试 。初、高中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学科考试 。除高三年级外,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 。科任教师平时可根据学科单元(模块)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检测、自测 。考试内容不允许超过课程要求 。小学考试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和鼓励性评语的评价办法,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严禁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 。切实加强对高考信息的管理,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利用各种媒介对学生高考成绩的宣传、炒作 。七、严格规范各类竞赛 。严禁在小学阶段举办各类学科竞赛,严禁各市、县(区)举办面向辖区内学生的各类学科竞赛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 体和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它商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 业仪式等活动 。八、严格学生用书管理 。各地须在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内选用教学用书,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 。严禁任何部门、团体、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不得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利 。九、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学生获奖、竞赛、考试成绩及参加奥赛等培训班的情况与招生入学挂钩 。普通高中招生要注重将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并逐步扩大将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 。严格执行高中招生“三限”政策 。十、严格规范编班行为 。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和高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 。义务教育阶段不分设重点 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严禁学校以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严禁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等情况作为编班依据 。十一、严禁举办复读班 。普通高中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或变相举办高三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高三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复读班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 。十二、严禁违规补课 。全省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一律不得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在坚持自愿和不收费的前提下高三年级学生可根据教学需要在寒暑假适当安排补课,补课时间不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天气特别炎寒时不得组织学生补课 。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举办学科培训班、特长班、奥赛班、兴趣班、提高班等,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它教育机构举办各类培训班 。十三、严格规范学校改制 。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 。中小学、幼儿园全面停止审 批新的改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对原有的改制学校要认真清理规范,明确办学性质,不得再实行“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形式 。十四、严格规范教师行为 。中小学教师要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 。十五、严格规范评价标准 。地方政府不得向教育部门下达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升学指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学校不得向班主任老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按学生考试成绩考核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主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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