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扰民,关于噪音扰民的法律

1,关于噪音扰民的法律 我认定是可以的 。本案属于《民法通则》的受理范围,你最好请律师代理!【噪音扰民,关于噪音扰民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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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噪音扰民如何处理噪音扰民可以向公安机关或环保部门反映 。首先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处理“社会生活类”的噪声,比如比如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擅自使用高音器材,影响他人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装修活动的 。或在晚间休息时段进行突击装修影响他人生活的,对于此类噪音可以响公安部门投诉 。也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比如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音 。在工地上打桩、混泥土搅拌等噪音,是由环保部门直接监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环境噪声的限值国家《城市区域噪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昼间50dB(分贝)、夜间(指22时至次日6时,下同)40dB;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昼间55dB、夜间45dB;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昼间60dB、夜间50dB;工业区,昼间65dB、夜间55dB;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内河航道、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昼间70dB、夜间55d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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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晚上几点发出噪音才算扰民 6点过后就算扰民了,一般的小区都是这样规定的,因为在下午2点到6点可以说是上班时间,所以一般的家庭是可以搞装修的,这样就会产生噪音,但这是合理的,但是6点以后上班族都回来了,需要休息,这时候有噪音肯定被投诉 。建议你可以带你小孩在室外打球,既不扰民又可以呼吸一下新鲜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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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噪音扰民归哪个部门管噪音扰民归当地的环保部门管,或者也可以报警以及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当居民对周边噪音进行投诉时,市政府的投诉受理中心会根据噪音的种类,把投诉件根据职责来转交给各个相关的主管部门,而相关部门就会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来对噪音进行查处 。2、假如是室内装修活动所发出的噪音、广场高音喇叭、叫卖等噪音,都是由公安机关为主来进行管理的 。假如是涉及空调、餐饮店等社会生活而发出的噪音,那么就是以城管为主来进行管理 。假如是涉及工业企业等产生的噪音,那么就是由环保局为主来进行管理 。假如是涉及道路等交通而发出的噪声,那么就是由交通委为主进行管理 。3、归市公安局管理的噪音具体包括(1)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是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商业经营活动(2)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发出的噪音(3)家用电器、乐器或者是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发出的噪音(4)室内装修活动发出的噪音4、归市城管局管理的噪音具体包括:(1)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商业企业作业和使用空调、冷却塔等产生的噪声污染(2)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且有权利对造成噪音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而受到噪音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利要求对方排除危害;如果有造成损失的,那么就要依法赔偿损失 。6、如果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处分,如果警告后不改正的,那么就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7、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以及18时到次日8的时候,禁止在已经交付使用的小区楼内进行会产生噪声的装修施工 。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该采取措施,尽量减轻噪音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干扰 。5,小区噪音扰民究竟如何处理 您好,首先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居民区的噪音标准在45分贝-55分贝之间,这个标准相当于两个人在房间里说话,互相能够听清楚的一个音量,而超过这个音量,就可以算作噪音扰民了 。如果居民在小区内感觉受到了噪音污染的干扰,首先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让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因为《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如果物业公司沟通协调无果,业主也可以自行拨打12369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 。6,居家生活在屋里发出多少声响属于扰民 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 。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 。《噪声法》对噪音扰民行为并没有提出声响一定要达到多少分贝才构成噪音扰民的必要条件 。所谓的晚上22点至次日6点钟,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夜间”的定义 。“夜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只是比“日间”标准更高而已 。无论夜间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 。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7,小区内晚上噪音超过多少分贝为扰乱他人正常休息 45分贝,超过45就扰民了 。① 音高和音强变化混乱、听起来不谐和的声音 。是由发音体不规则的振动产生的(区别于【乐音】),从物理学的角度来看:噪声是发声体做无规则振动时发出的声音 。② 同【噪声】:在一定环境中不应有而有的声音 。泛指嘈杂、刺耳的声音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妨碍到人们正常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以及对人们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都属于噪声 。噪声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 。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交通运输、车辆鸣笛、工业噪音、建筑施工、社会噪音如音乐厅、高音喇叭、早市和人的大声说话等 。45分贝,超过45就扰民了,当然马路边的除外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各类区域、环境内的噪声限值有了明确规定,使噪声治理工作有了具体的实施标准 。新标准规定:无论哪里的医院病房、住宅卧室、宾馆客房等以休息睡眠为主,需要保证安静的房间,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噪声不得超过30分贝,白天(6时至22时)不得超过40分贝 ;以居住、学校、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室内噪音夜间不得高于35分贝,白天不得高于45分贝;此外,对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噪音规定了限值:如果周边为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那么这些商业场所噪声的边界限为白天55分贝,夜间45分贝 。45分贝,超过45就扰民了,当然马路边的除外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各类区域、环境内的噪声限值有了明确规定,使噪声治理工作有了具体的实施标准 。新标准规定:无论哪里的医院病房、住宅卧室、宾馆客房等以休息睡眠为主,需要保证安静的房间,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噪声不得超过30分贝,白天(6时至22时)不得超过40分贝 ;以居住、学校、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其室内噪音夜间不得高于35分贝,白天不得高于45分贝;此外,对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噪音规定了限值:如果周边为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那么这些商业场所噪声的边界限为白天55分贝,夜间45分贝 。8,县级市噪音扰民标准 你好 根据题主的题意 有以下回答 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噪音分贝限制,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 。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 :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分贝2类60分贝50分贝3类65分贝55分贝4类70分贝55分贝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4 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三、如果你居住区域内的噪音超过法定标准,则制造噪音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噪音扰民,你们可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行为、或者进行整改、减少噪音排放及作业时间 。当然,也可向新闻媒体反映,请媒体关注 。以上为我对于题主关于“县级市噪音扰民标准“的回答与归纳有不对的地方其他答主可以进行补充与修改 题主觉得满意请采纳 谢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环境的安静 。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排放噪声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四)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业时间的规定,或者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五)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六)火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使用汽笛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的; (二)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的; (三)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五)在禁止机动车、船行驶的地段和时间行驶机动车、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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