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丈夫与前妻擅自将房产赠与女儿,有效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即夫妻双方互为家事代理权,但对家庭重大财产的处分则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然而在现实的生活中,尤其是离婚时,夫妻一方为了达到让对方少分财产的目的,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这种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共同财产|丈夫与前妻擅自将房产赠与女儿,有效吗?

李翠萍与王洪永于1996年3月登记结婚,于2007年7月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李翠萍与王洪永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TCL牌彩色电视机一台归李翠萍所有;三、个人衣物归个人;四、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翠萍负担。
后双方又于2018年10月12日登记复婚。王洪永于2019年8月15日因病去世,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李翠萍与王婷倩。
另查,1998年5月8日,王洪永购买房屋一套。2009年3月20日,王洪永、案外人张玉梅共同作为甲方与乙方王婷倩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甲方转让上述房屋,成交价款200,000元。后该房屋变更登记至王婷倩名下。王婷倩系王洪永与张玉梅的女儿。
李翠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房产为李翠萍和王洪永共同所有;2.撤销王婷倩与王洪永于2009年3月20日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或认定该协议无效;3.诉讼费用由王婷倩承担。
【 共同财产|丈夫与前妻擅自将房产赠与女儿,有效吗?】后在庭审过程中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案涉房产李翠萍占有75%份额,王婷倩占有25%,因为王洪永已经死亡,诉讼费王婷倩承担。
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房屋为王洪永与李翠萍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王洪永未经李翠萍同意,无权将该房屋处分给王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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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由李翠萍分得一半份额,另一半作为王洪永遗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李翠萍享有75%份额,王婷倩享有25%份额。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现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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