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上海市工伤补助标准( 二 )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上海市工伤补助标准】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上海市工伤补助标准


3,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如果拿到工伤伤残认定书之后,要看是否有购工伤保险,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话,全部的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工伤伤残的赔偿有三部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上海的规定是这样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12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后两项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 。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331元 。程序: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如果公司不赔偿的话,可以向当地劳动申请劳动仲裁的 。2011年上海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81816元、最低为27272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上海市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9480元)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
上海工伤赔偿标准,上海市工伤补助标准


4,上海市的九级工伤补偿标准怎么算的可以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待遇(赔偿)法律(法规)规定非常明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7)47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外来从业人员按《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沪劳保就发[2005]8号,以下称《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因工死亡待遇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其按《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外来从业人员在本通知施行前已认定为工伤,但尚未按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5,上海市企业员工工伤十级按目前的标准能陪多少钱2012年上海市职工伤残10级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90951元、最低为30317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25986元) 。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3个月12993元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首先要向当地人社局申报工伤死亡,取得工伤死亡认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具体细节咨询当地人社局12333 。十级工伤,上海的赔偿:假如你的月工资每月低于4331元,那么解除合同时可拿到:6.5万元左右,不解除合同时,能拿到3万元左右 。6,上海市工伤赔偿怎么计算上海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停工留薪期待遇)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赔偿包括诊断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伤残待遇上海的标准: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 。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 。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2011年上海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81816元、最低为27272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的上海市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9480元)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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