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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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修正
  •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0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立幸福家庭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积极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财政、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奖励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监督制度,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优生优育、生理卫生、青春期和性健康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计划生育经费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对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当执行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 。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六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方可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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