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计划生育政策

1,湖北省计划生育政策当事人双方各500元社会抚养费,共1000元

湖北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计划生育政策


2,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要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 。要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 。第六条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八条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九条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 。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婚后五年以上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属城镇人口,另一方属农村人口的,按本条例对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查同意,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况,还须经本市、县(含县级市或市辖区,下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报市、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纳入生育计划,方可生育,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在五年以上 。第十五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一)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证明,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 。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后计划外生育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雇请单位吊销其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予以辞退 。任何人不得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 。(二)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在从业与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收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报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提倡优生、优育 。坚决执行《婚姻法》中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 。要积极提倡、逐步推行婚前检查制度,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要开设遗传咨询门诊和婚前检查门诊,加强围产期保健 。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应接受绝育手术;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 。第三章节制生育第十七条节制生育应采取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 。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妻,提倡一方做绝育手术 。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要认真做好节育技术服务与指导、避孕药具发放与管理等项工作 。免费向育龄夫妻供应避孕药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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