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震,长春地震局和吉林省地震局是一个地方吗( 二 )

【吉林省地震,长春地震局和吉林省地震局是一个地方吗】

吉林省地震,长春地震局和吉林省地震局是一个地方吗


4 , 吉林省地震与火山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与火山监测活动的管理 , 提高地震与火山监测能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以及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与火山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测绘地理信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负责地震与火山监测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与火山监测的体系建设 , 建立地震与火山监测、预警、信息传输、灾情和地震烈度速报、现场流动监测等系统 , 并支持地震与火山监测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 ,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震与火山监测相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等活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火山所在地设区市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火山监测台网和预警系统建设 , 提高火山灾害监控防御能力 。第六条 本省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和设区的市及县级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组成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是本省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的补充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及县级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 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八条 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选址、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 履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 执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在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建设的地震与火山监测设施 , 应当采用景观化的建设方案 。第九条 建设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具备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入网条件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一)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 , 且可能诱发5级以上地震的水库;(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一条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一)核电站;(二)水库大坝;(三)特大桥梁;(四)发射塔;(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二条 应当建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 ,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新建、改建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的 , 应当在正式投入运行前 , 将地震与火山监测设施建设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省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 , 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 。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省级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的 , 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确需中止或终止设区的市或县级地震与火山监测台网的 , 应当提前6个月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 注明理由、时限、相应措施等内容 , 经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同时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 , 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予以指导 , 并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地震、矿山地震的监测 , 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相关信息 , 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地震与火山监测数据备份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 , 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与火山监测资料质量管理 , 定期组织开展监测资料质量检查 , 及时将地震与火山监测相关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并保证监测数据以及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删除、篡改或者损毁原始监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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