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计划生育法
- 2,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百度
- 3,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是法律吗
-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后和2016年元旦前生的二孩要罚
- 5,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百度
- 6,上海婚假问题
- 7,上海二胎刨腹产产假是多少天
- 8,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修改决定
- 9,关于上海生第二胎的问题
- 10,上海市企业女职工休产假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2,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百度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将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 。二、将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例的个别文字作修改,部分款项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
3,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是法律吗《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是地方性法规,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计划生育法】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后和2016年元旦前生的二孩要罚2015年12月27日 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全面二孩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就意味着,明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 的 。言外之意这之前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5,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百度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以下简称 《光荣证》)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再生育一个子女”以及“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再生育子女”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6,上海婚假问题[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又对晚婚有晚婚假,晚婚假各个地方的规定各不相同,你可以参阅下表 。另外,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7,上海二胎刨腹产产假是多少天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至于生育延长假,由于各省市的规定不同,你可按《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执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2016年北京产假拟增至128天 。2016年1月8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正式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集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 。8,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修改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二、第十条修改为: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一)生育生活津贴;(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四、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三款,分别为: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六、相关部门名称的调整:本办法中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修改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修改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9,关于上海生第二胎的问题你说的再婚是指跟你离婚的老婆,然合你们俩再复婚是不是,如果是复婚一定是不行的 。如果你跟别人再婚那就可以 。下面你参考一下,不行最好打个电话问一下你们当地的计生办 。比较保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10,上海市企业女职工休产假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女职工产假天数(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剖腹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上海市为30天 。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授乳时间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产假就是生孩子的假,不管有没有结婚的 。。如果想提前请产假的话,就要和单位协商,有的单位不一定会批准 。把预产期告诉单位,正常情况下批准是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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