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律师您好 。我和我丈夫是初中同学 , 在2008年4月登记结婚 。2013年1月生育一女 , 为照顾女儿和患病的母亲 , 我辞去高收入的工作 , 回归家庭做一名全职主妇 。之后 , 我们夫妻俩因子女教育、婆媳关系以及对婆婆的照料等问题发生矛盾 , 2020年我向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 , 2022年我们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分居 , 我打算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在婚后的12年里我放弃工作全职照顾家庭 , 失去了发展事业的机会 , 在离婚时可以获得补偿吗?
凯亚律所:您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
对于您要求的补偿款 , 因您在抚育子女和照顾家庭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 , 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您合法的权益 , 故您要求离婚时给予补偿 , 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 , 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 。
影响离婚经济补偿的四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家务劳动时间 。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 , 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 , 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 , 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 。
第二个因素是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 。家务劳动种类繁多 , 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 , 不需投入太多精力 , 而照顾老人和子女等 , 不仅需要体力支撑 , 还需要投入大量精神关怀 , 同等条件下 , 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
第三个因素是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 。婚姻中 , 女性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 , 甘愿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 , 放弃自己事业上发展的可能性 , 多年后就业能力已明显下降 , 发展空间严重受阻 , 而此时丈夫的事业却蒸蒸日上 。那么另一方因此获得的各种性质的财产利益 , 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 , 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
此外 , 家务劳动的效益也是因素之一 。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 , 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
“家务补偿费”之法理评析
“家务补偿”背后反映了两种价值的冲突:狭义的“公平原则”和“弱势群体保护原则” 。
一、狭义的“公平原则” 。
婚后夫妻双方都在为家庭做贡献 , 挣钱养家是贡献 , 家务劳动也是贡献 , 这两者哪个对家庭贡献更大呢?怕是很难说清楚 。
《民法典》采取的是原则上一视同仁的态度 , 婚后“挣钱养家”一方的经济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即使没有产生经济收入的“全职太太/丈夫” , 在离婚时也能分得“挣钱养家”一方在婚后产生的经济收入 , 而且原则上是二人均分 。
所以 , “全职太太/丈夫”的家务劳动贡献在离婚财产分配时已经评价过一次了 , 再因为“家务补偿制度”对“全职太太/丈夫”进行二次补偿的话 , 其实是对于“挣钱养家”一方的不公平 , 所以说不符合狭义的“公平原则” 。
二、“弱势群体保护原则” 。
我们知道 , 在一般的婚姻家庭关系中 , “挣钱养家”一方和“全职太太/丈夫”一方的经济地位其实是不对等的 。
尤其是在离婚后 , 由于“挣钱养家”一方的时间和精力主要花在了“赚钱”这一社会技能上 , 所以在离婚后依然可以保持稳定的经济收入 。
但是 , 对于把时间和精力主要花在了家务劳动的“全职太太/丈夫” , 离婚后便失去了经济来源 , 需要重新“走进”社会、寻找工作以赚取经济收入 , 这对于“荒废”了社会工作技能的“全职太太/丈夫”来说 , 是存在很大难度和障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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