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能向小三追偿哪些钱 原配以不正当所得起诉小三( 二 )


对此,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表示,另一半赠与情人的财产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王丽称,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赠与第三者,属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配偶对于共有财产的所有权 。”王丽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 。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可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且婚外情关系有违道德伦常,为社会所不容,也不受法律保护,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53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之规定,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B:无过错配偶方能向“小三”追偿哪些钱、如何追偿?
王丽表示,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向“小三”转账巨额或大额款项,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过错配偶方向法院主张上述款项的受让人全额返还的,法院一般均予以支持,但对于价值较小的财产应否返还的问题,实践中做法不一,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赠与凭证、款项金额、支付时间以及当事人陈述的赠与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如出轨方去世,法院也会酌情平衡配偶财产权益和非婚生子女利益 。
“很多人认为,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赠与的财产中有一半是自己的,所以妻子只能要回属于自己的一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王丽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之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不属于按份共有,在两人没有离婚分割财产前,任何财产都同时属于丈夫,也属于妻子,都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丈夫赠与“小三”的每一分钱,妻子都有权追回,而不仅仅是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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