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仓限额 期货持仓限额制度和限仓制度( 二 )


自2020年3月的第4个星期一(2020年3月23日)至6月的第3个星期五(2020年6月19日),客户该品种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单个月份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手,深度虚值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手 。
客户第一次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5个交易日的措施 。
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0个交易日的措施 。
第三次及以上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措施 。
情节严重的,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中金所表示:“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执行较为严格的交易限额制度,管控市场热度,确保产品平稳运行 。”
中金所还表示,“深度虚值期权价格较低,价格波动百分比较大,个别投资者对其风险的认识尚不全面 。沪深300股指期权上市初期对深度虚值期权执行交易限额制度,可避免投资者过度交易深度虚值期权,引导市场建立理性的投资文化 。”
中金所明确异常交易监管标准 【持仓限额 期货持仓限额制度和限仓制度】中金所发布的规定中也对异常交易的监管标准进行了明确 。
1.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包括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的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 。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
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100次(含100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的,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
4.客户单日在单品种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
5.在统计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形成的自成交行为不计入自成交次数统计 。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自动形成的撤单行为不计入频繁报撤、大额报撤单次数统计,由客户主动发出的撤单行为计入撤单次数统计 。
套期保值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
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
6.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合并计算,其监管标准与单个客户相同 。
如果客户第一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第三次出现,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
每秒申报10笔以上将报备信息 对于每秒申报笔数的监管,中金所明确表示:在沪深300股指期权某一合约上每秒申报笔数达到10笔以上(含10笔)的客户,应当通过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申报笔数是指买入、卖出以及撤销委托笔数的总和 。
同一客户通过不同期货公司会员申报交易,其申报笔数合并计算 。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自动形成的撤单笔数计入申报笔数统计 。做市商因做市交易产生的申报笔数不计入统计 。
对达到报备标准的客户,交易所将通知客户所在的期货公司会员,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进行相关信息报备,履行信息报备义务,规范交易行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