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养犬管理规定2019( 四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养犬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上从事犬类交易的,没收犬只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罚结果抄送同级公安部门 。
第三十一条 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本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其在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 。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与养犬管理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三条 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济南养犬管理规定2019】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于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养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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