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条 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鞍山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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