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养犬管理办法( 二 )


实施犬只免疫的机制应当为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犬只加施免疫标识 。

鹰潭养犬管理办法


第十条 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遵循便民原则,各区城管部门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在养犬人居住区域定点开展养犬登记,为已实施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发放登记证(犬牌) 。养犬登记应当载明下列信息:养犬人姓名、住址(地址)、联系方式;犬只品种、犬龄、主要体貌特征;犬只免疫和检疫情况 。
第十一条将登记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原养犬人、购犬人或者受赠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区城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携犬进入:
(一)火车站、汽车站,以及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单位 。
(三)公共浴场、收费的旅游景点 。
(四)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等场所 。
(五)集市、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 。
(六)机关、单位的办公区、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区域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允许携犬进入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残障人携带扶助犬,不受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和区域的限制 。
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止犬只进入标识 。
第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基本行为规范
(一)携犬外出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系挂犬牌,用束犬链(绳)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 。
(二)携犬乘坐住宅区公共电梯,须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 。
(三)及时有效制止犬吠、追逐等妨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四)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袋) 。
(五)遛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 。
(六)按规定为犬只进行疫苗免疫注射 。
(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
(八)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机构 。
(九)禁止自行处理犬尸,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
第十四条 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公安机关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置 。
第十五条 从事犬只饲养、诊疗、经营、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城管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
第十六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犬类诊疗或者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犬只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影响环境卫生 。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无主犬、流浪犬的,可以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机构或者告知城管部门处理 。养犬人可以将放弃饲养的犬只送交收容机构 。犬只收容机构应对收容的弃养犬、无主犬和流浪犬采取必要的免疫和医疗措施建立接收档案 。犬只收容机构可以将弃养犬、无主犬和流浪犬交由自愿认领的养犬人领养,并告知城管部门办理登记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鹰潭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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