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三 )


【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犬只生育幼犬的 , 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90日内 , 将超过规范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置 。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批评、劝阻 , 或向公安、城管、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 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烈性犬、无主犬、无证犬由公安、城管、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人员进行处理 。
在市区主要道路和旅游景区遛犬的 , 由公安、城管、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人员对养犬人进行批评警告 , 并做记录 , 一年内满三次的 , 吊销犬证(牌)及免疫证(标识) 。
携犬进入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场所、区域的 , 该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义务予以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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