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荆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规范饲养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预防疾病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犬类和家畜家禽的饲养、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市城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
公安、部队、动物园、科研等单位饲养的特种犬只、家畜家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条 城区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实行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建立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加强管理,基层组织协助,社会公众监督,饲养者自律的管理机制 。
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做好辖区内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各单位协助做好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有关工作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教育,通过召开居民、村民和业主会议等形式,订立文明养犬公约,做好养犬自律工作 。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等管理中应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发放养犬证和犬牌,查处无证养犬等违章行为,捕杀狂犬、野犬,组织开展养犬秩序的集中整治,协助城管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畜牧兽医部门及其下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兽用疫苗的供应,免疫接种、免疫证明的核发,各类疫情的监测,犬类及家畜家禽的检疫,动物诊疗服务机构资格审查和监管工作;
(三)城管部门负责养犬的日常监督管理,犬只在户外活动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占道售狗的查处,家畜家禽饲养的审批和管理;
(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人用疫苗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工作;
(五)工商部门负责犬类及家畜家禽销售、诊疗、培训、展览、表演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药监部门负责对人类用疫苗及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家庭限养宠物(观赏)犬,不得饲养大型、烈性犬只 。因护卫、科研等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和科研单位,须经所在地公安部门同意 。
烈性犬、大型犬和宠物(观赏)犬的种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商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后予以公布 。
第六条 城区养犬实行审核登记、强制免疫管理制度 。
(一)家庭养犬的,犬主须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独户居室证明材料;单位饲养的,须持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向畜牧兽医部门申请办理《家犬免疫证》,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凭《家犬免疫证》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犬类准养证》和犬牌后,方可饲养 。
(二)犬只丢失、更换、死亡,随单位、个人迁出本市,或者养犬人将犬转让、赠予他人的,养犬人应在15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犬只报失、变更或注销等相关手续 。犬只所产幼犬,应在幼犬出生60日内办齐《家犬免疫证》和《犬类准养证》 。
(三)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犬只饲养证件 。饲养犬类的单位或个人遗失证件后,应在15日内,到公安部门申请补办 。`

荆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七条 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应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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