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养犬管理办法( 三 )


(七)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家畜家禽,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家畜家禽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八)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三条 无证养犬,不按期办理养犬变更手续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予以没收处理 。
携犬外出时,犬只未挂犬牌,或者未束犬链犬绳的,由公安机关按违章养犬暂扣处置,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
个人擅自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单位放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处理 。
未系挂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部门捕杀 。
第十四条 阻碍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投诉、举报 。公安部门、城管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其工作人员在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荆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 。自2009年12 月 1日起施行 。原《荆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沙市限制养犬暂行规定〉通知》(荆政发[1996]55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养犬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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