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开封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 , 保障公民人身安全 , 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规范养犬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养犬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
本市规范养犬区域:清水河、工农路、化工路以西 , 新区一大街以东 , 机场路郑汴路以北 , 东京大道以南 。
部队、公安和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养犬 , 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用犬的管理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管理、基层组织配合、社会公众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各负其责 。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备案登记和年检 , 发放养犬证和犬牌 , 并对违法养犬行为依法查处;
(二)畜牧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 , 发放免疫证明 , 监管兽用狂犬疫苗的经营、使用 , 对犬病疫情进行监测 , 对动物诊疗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管;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 , 狂犬病人诊治管理 , 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四)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养犬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五)工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
(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疫苗等药品质量的监督;
(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八)文明办、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 , 倡导规范养犬、文明养犬 。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 , 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 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 。居民、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 。
第六条 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 。
第二章 养犬管理
第七条 养犬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
犬只出生满90日的 , 应当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
第八条 非助残需要 , 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宠物犬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
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只能在限定的场所活动 。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养犬 , 应当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 办理免疫证明 。免疫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养犬 , 应当携带犬只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登记 , 填写养犬登记表 , 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二)畜牧部门出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四)犬只照片两张 。
饲养进口犬只的 , 还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
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 , 公安派出所应当7日内予以登记 , 发放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对登记材料不齐全的 , 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养犬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 , 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 书面告知其理由 , 并通知养犬人限期处置所养犬只 。
第十一条 养犬证每年年检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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