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 )


禁止饲养烈性犬只 。
第七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 疫证明 。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
第九条 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居住地原办证点办理变更手续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点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
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养犬人未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居住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派出所注销《养犬登记证》 。

湖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到原办证点申请补发 。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档案 。
养犬管理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变更、注销和收回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
第十三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文明饲养,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 。
第十四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养犬人携犬外出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三)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将其装入犬笼;
(五)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
第十五条 禁止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除法律、法规等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
社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
第十六条 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第十七条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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