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湖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提升文明素质,根据《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根据城市与农村犬类饲养地域、用途的不同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
重点管理区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乡镇集镇建成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农民集中居住的新村 。
一般管理区指重点管理区以外区域 。
第三条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全市犬类管理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犬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负责狂犬、野犬的捕杀;负责犬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置;负责烈性犬的认定和处置,配合犬类收容处置有关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管理、犬只的收容,查处街面流动无照售犬和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
(依据:《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内携犬出户的,应当由成年人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并及时清除所携犬只的粪便 。)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犬只防疫、诊疗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 。
(依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二条 犬类等动物的饲养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犬类等动物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
办理犬类等动物准养登记手续的,饲养者应当提供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犬伤病人的诊治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注册登记,依法查处从事犬类和犬类产品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 。
宣传部门负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宣传工作 。
信访部门负责犬类问题投诉的受理和转办 。
政法部门负责犬类整治工作的社会稳定工作 。
发改部门负责建立犬只收容场所项目的立项,狂犬疫苗价格的监管 。
财政部门负责犬类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 。
建设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场所建设的监管 。
规划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场所的选址规划 。
各县区(管委会)负责犬类管理的日常工作 。
第四条 实行养犬登记审批和年检制度 。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
第五条 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畜牧兽医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
犬只在畜牧兽医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
第六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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